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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

来源:月琴 时间:2023/5/2

专栏《劳动合同法》第10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

第11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

用工,对劳动者而言,意味着其劳动力被用人单位使用或者消耗;对用人单位而言,意味着其对劳动者劳动力的使用,即将他人劳动力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

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志是开始用工与劳动合同订立,也是劳动关系建立的一般情形。但也有劳动合同订立与开始用工间隔时间相对较长的情况,根据本法第7条和第10条第2、3款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取得劳动力使用权就构成用工,只控制而不使用的,不能据此抗辩劳动关系尚未建立的。

同工同酬,指用人单位对于同一工作岗位、付出相同劳动的劳动者,应支付大体相同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是个原则,是个方向,是相对而不是绝对,即使是同一工作岗位的劳动者,也有资历、能力等方面的差异,劳动报酬有一些差别,大体相同,就不违反同工同酬原则。

闻月琴(19岁)于年5月1日应聘滢梦婚纱摄影工作室,担任摄影师,口头约定月薪元加提成6%。同年10月31日离职,闻月琴多次催要被拖欠的资和提成1万元元。滢梦婚纱摄影工作室于11月15日支付元。

闻月琴于年12月8日,向区劳动仲裁委申请的劳动仲裁,请求滢梦婚纱摄影工作室支付工资及提成元。后劳动仲裁委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在劳动仲裁时,滢梦婚纱摄影工作室称,其属于个体户,没有用工资质,与闻月琴没有劳动用工事实,从而不属于劳动争议,其与闻月琴系临时性质的雇佣关系。雇佣费用为每天50-80元不等,至今未拖欠其工资。

闻月琴提供的证据有:滢梦婚纱摄影工作室个体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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