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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芯电子关联公司因犯串通投标罪被追究刑事

来源:月琴 时间:202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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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芯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芯电子或者发行人)即将上会,我们注意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汪良美控制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企业恒生科技因犯串通投标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否会涉及到其在公司任职问题也有待进一步考究,还存在专利诉讼纠纷。

资料显示,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功率半导体芯片、功率器件和半导体关键材料膜状扩散源的设计制造与销售,其中功率半导体芯片是器件功能的核心,也是发行人的核心业务。主营业务覆盖芯片设计、晶圆制造、封装测试等半导体产业链各核心环节,产品广泛应用于消费类电子、汽车电子、工业机电、安防、网络通讯等领域。

关于实际控制人方面。根据申报材料及公开信息,实际控制人汪良恩于年5月至年6月历任杰利半导体副总经理、总经理,年7月入职发行人。汪良恩与杰利半导体及其母公司扬杰科技存在劳动争议、股权转让两起纠纷,其中劳动争议纠纷判决①汪良恩、发行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停止使用原杰利半导体的客户信息、产品信息,并停止以低于原杰利半导体公司的价格向属于原告(杰利半导体)的客户报价、销售相同类型的产品;判决书显示杰利半导体的客户包括重庆平伟、常州银河等,上述客户为公司报告期内的前五大客户;②被告汪良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50万元,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上述纠纷的终审判决时间为年7月2日、年10月12日,双方当事人均未申请强制执行,相关法律文书因超过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定期限而失去强制执行效力。

年,实际控制人汪良美控制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企业恒生科技因犯串通投标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恒生科技因串通投标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恒生科技曾持股其他下属企业,目前已将所持股权转让给汪良美的其他家族内部成员。

请发行人说明结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说明是否存在执行时效中止、中断情形,认定相关法律文书因超过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定期限而失去强制执行效力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形。

结合判决生效后公司向重庆平伟、常州银河等客户的实际业务往来情况,说明是否存在杰利半导体再次起诉的情况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结合刑事判决书内容及法律法规规定,说明汪良美是否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恒生科技及其下属企业(包含转让前)的涉诉情况,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涉及实际控制人。

关于核心技术来源方面。根据申报材料及公开信息,发行人11项发明专利中,4项为继受取得,其余7项原始取得的发明专利中,4项取得时间集中在年下半年。

汪良恩于年加入扬杰科技下属公司杰利半导体并曾持股12%,同时作为发明人之一申报多项专利权人为扬杰科技、杰利半导体的专利。汪良恩于年6月底离开杰利半导体,发行人于年7月之前陆续提出申请4项专利。该等专利的相关核心技术汪良恩在入职原单位之前已熟练掌握,不存在依赖原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情形,虽然申请专利的时间在离开原单位1年以内,实际并不属于职务发明。

公司多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曾在上海海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海湾电子(山东)有限公司处任职。

请发行人说明结合汪良恩在原任职单位的职责及专利申请情况、加入发行人后申请专利的技术研发路径,说明认定上述专利不属于职务发明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年下半年集中申请专利并获授的原因及合理性;继受取得专利的背景、在核心技术及产品中的应用、专利权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核心技术均系“自主研发”的表述是否准确;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形成过程及来源,是否合法合规,与扬杰科技、杰利半导体、上海海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海湾电子(山东)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纠纷,相关权属是否清晰。

我们注意到,发行人还存在专利纠纷。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及投诉举报:杰利半导体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汪良恩系年1月自杰利半导体离职,请求法院确认发行人ZL10530282.1号(“涉案专利1”)、芯旭半导体ZL10822269.8号(“涉案专利2”)专利的专利权归杰利半导体所有;涉案专利1因受限于行业内针对圆形芯片的切割工艺尚不成熟,发行人尚未使用该项专利技术形成产品和收入。涉案专利2仅对应发行人19项核心技术之一,亦可采用其他替代方案达到该专利的预期目的,报告期内发行人运用该专利生产的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0.89%。上述涉案专利与汪良恩在杰利半导体处的工作内容无相关性,涉案专利均不属于杰利半导体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属于发行人。

请发行人披露:上述诉讼的最新进展。

请发行人说明涉诉产品范围的确定依据是否准确、客观,其他产品及在研技术与涉案专利是否相同或相似,是否可能应用涉案专利技术;公司涉诉技术的研发过程,包括研发时间、参与人员、技术保护措施,是否为原始创新或集成了其他竞争对手的技术进行二次创新。

结合汪良恩入职发行人的时间、入职发行人前后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及相关司法解释、权威裁判指南、指导性案例等,进一步说明认定涉案专利不属于职务发明的依据是否充分;结合替代方案的具体情况,说明替代产品在功能上是否能够完全替代现有产品,是否在此基础上形成,是否存在潜在侵权风险,是否支持发行人关于替代涉诉专利的判断。

测算发行人因败诉可能承担的赔偿金额,并进一步分析涉诉及潜在涉诉专利纠纷是否涉及发行人的底层核心技术,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生产经营、业务发展、核心技术等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关于股东方面。根据申报文件,发行人最近一年新增6名股东,包括4名自然人股东钱雪梅、黄淑婉、石晓文、方月琴)和2名机构股东(合肥阿锐、赣州悦时)。其中合肥锐阿、钱雪梅通过受让珠海拓森入股发行人,受让价格22.元/股,低于最近一期(年12月)的增资价格23.元/股;方月琴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入股系受让原股东焦世龙股份,价格为焦世龙获取股权激励的入股价格(8元/股)。焦世龙年12月因股权激励入股发行人,年12月向公司提出离职。

请发行人说明合肥锐阿、钱雪梅入股价格低于前次增资价格的原因及合理性;焦世龙最近五年的履历和离职原因,焦世龙及关联方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或资金往来。

新增股东的出资来源,是否存在股份代持、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结合焦世龙离职后按照入股价格退出的情况,说明发行人员工持有发行人股权是否涉及锁定期、转让限制和离职限制,是否构成实质上的行权条件与服务期限,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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